学籍管理

中国betway88w投注发酵工业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促进研究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[2005]21号)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betway88w投注发酵工业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按照国家招生政策、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。

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友爱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 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、勇于探索、积极实践、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
第二章 入学、注册与学籍

第四条 新生凭研究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,按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学手续。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,在其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取得学籍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请假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。体检复查必须在人力资源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以下简称指定医院)进行。

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,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,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,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。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,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入学申请,由指定医院诊断,符合体检要求,经复查合格后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,一经查实,取消入学资格。已经取得学籍者,取消学籍。情节恶劣的,送交有关部门查究。

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入学资格:

(一)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;

(二)入学复查不合格者;

(三)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,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;

(四)有舞弊行为者。

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,研究生必须按研究院规定日期返院,到人力资源部注册。不能按时注册者,须向人力资源部请假。不请假或未获得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,按旷课处理。

第三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,在学期间可以以研究院注册研究生的名义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 (一)参加研究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 (二)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院组织的文娱体育等活动;

 (三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研究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
 (四)对研究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
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是当事人具有研究生的学籍,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,即不再享有除第(五)项之外的上述权利。

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 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
 (二)遵守研究院的管理制度;

 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
 (四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
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第四章 纪律、考勤与考核

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事、因病不能按时返院或必须离院时,应事先请假。事假不得超过2周,病假不得超过4周。事假1周以内、病假2周以内(含)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。

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。

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人力资源部并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,人力资源部审查、批准后,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。

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

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,导师、主管院长签署意见,经院长批准后,报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
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,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,可继续申请休学,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,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“休学”。研究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院生待遇。研究生因病休学,其医疗费用按院相关规定处理;因其它原因休学,医疗费用自理。

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,应在期满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。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的,可办理复学手续。

第二十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,我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。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,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。

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(境)完成部分学业者,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,必须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,且休学阶段计入其学业年限。期满回国时办理复学手续,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(境)攻读学位者,应办理退学手续。

第六章  退  学

第二十二条 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
 (一)经导师、培养单位学术部门进行中期考核,学业、成绩未达到学科、专业及规定要求。

 (二)休学期满,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;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;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。

 (三)经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。

    (四)擅自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。

 (五)超过我院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者。

 (六)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
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对退学的研究生,由我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,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:

(一)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,退回原单位;

(二)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,因学业原因退学的,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,报北京市教委审批,办理派遣手续;在一月内没有接收单位的,退回其来源省;

(三)其它情况的研究生,退回其生源所在地。

第二十五条  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(一)研究生擅自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,在做出退学处理之前,仍未返院。

 (二)被退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院手续。

(三)休学期满,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。

第二十六条  退学的研究生,一律不予复学。

第七章  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
第二十七条  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半,最长修读年限(含休学)不得超过三年半。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。

第二十八条  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,按照所在学科、专业的要求,完成各项培养环节,成绩合格,完成毕业(学位)论文并通过答辩,德体合格,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,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可以申请学位。

第二十九条  毕业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,准予结业;研究生院发给结业证书,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已结业的学生在不超过最高修读年限内,可重新提交毕业论文,答辩通过后,准予毕业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可以申请学位。

第三十条  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,按照所在学科、专业的要求,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,修满规定学分,成绩合格,但未完成毕业(学位)论文或未进行答辩,德体合格,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。

已结业的学生在不超过最高修读年限内,可重新提交毕业论文,答辩通过后,准予毕业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可以申请学位。

第三十一条  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未能按照所在学科、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,并未修满规定学分。但学满1年以上者,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;不满1年者,发给学习证明。

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(自动退学者除外),本条同样适用。

第三十二条  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,我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我院应当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。

自动退学者,一般不发给任何证书。

第三十三条  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,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。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填写、颁发。

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
第三十四条  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院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。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十五条  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。

第八章  奖励与处分

第三十六条  对于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新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品、奖学金、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。

第三十七条  对于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研究生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5种:

(一)警告

(二)严重警告

(三)记过

(四)留院察看

(五)开除学籍

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我院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八条  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一)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;

(二)触犯国家刑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
(三)蓄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
(四)酗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、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者;

(五)考试作弊者或经查实属靠舞弊考取研究生者;

(六)剽窃他人成果者;

(七)违反纪律、情节严重者。

第三十九条  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有异议的,在接到我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中国betway88w投注发酵工业研究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、人力资源部负责人、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。

第四十条  对研究生作出处分,将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。

第四十一条  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四十二条  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四十三条  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四十四条  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,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。研究生按规定期限离院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四十五条  对研究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我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。

第九章  附  则

第四十六条  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执行,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